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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婚外情调查:非婚同居现象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有哪些?

非婚同居现象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有哪些? 目前通常意义上所指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二人对外以家庭为名义,于1994所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较为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包括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与非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后者属从广义上理解的非婚同居。而狭义的非婚同居仅指单身男女同居。本文所指非婚同居采广义。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这种行为在我国是受到法律的禁止,严重者按重婚罪处罚。那么关于非婚同居现象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有哪些?小编就在下文跟大家讲解一下:  一、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  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婚同居合法或非法,应据具体情况而定。单婚型同居和双婚型同居属于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为法律所绝对禁止。而现行法律对未婚型同居并无禁止之规定,所以这类同居不违法,同时也是构成非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案件的主要类型。  二、解决非婚同居关系所致财产纠纷的法律思路  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主要是体现在财产上。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所有关系;二是同居双方的财产赠与关系,这里所说的赠与包括遗赠。下面针对三类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分别提出解决的思路: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  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本类纠纷有两类情形:  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如赠与方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  (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嘉兴侦探公司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  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  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对待这类财产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归属是否有明解约定;  三是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  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体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损伤;  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过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  六是同居双方是否生育小孩。  只有经过全面的考量,使法律规则细化,并与道德标准相平衡,才可使法律判决说理充分,防止法律适用上的任意性。当然代价是使法律更为复杂。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  三、非婚同居生子,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权归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综上,非婚同居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是一种不负责任,是一种伤害。婚外情式的同居者是应受到应有惩罚的,但是他们的正当权益理应受到合理保护,这是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以说非法同居在法律上不合法的,在道德上更是不合理的。  (责编: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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